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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

移民專頁/EB-1A申請加急 移民局也可暫緩處理

讀者問:

公司幫忙給我遞交了一份EB-1A,是加急處理的,然後拿到了RFE(回覆的最後期限是5月)。公司是申請人,所以我對許多材料準備過程中不了解,覺得與公司合作的律師事務所特別不靠譜,做的申請非常差。但他們不願意撤銷(withdraw),還說要準備補材料。我實在是不敢相信他們。請問,我現在可以自己做,重新遞交一份嗎? 申請人是自己,petition letterexhibit會自己寫,跟公司準備的應該不一樣。我打算用加急處理。這樣兩個案子的時間就會重疊,相當於一份正在待審的RFE,一份是新的。公司不給我看她們準備遞交的文件是什麼樣的,我從頭到尾就只提供了一些資料、推薦信之類,所以我覺得如果自己做的話,申請人信函及附件肯定和他們寫的不一樣。申請人不一樣的話,兩個案子會有一些差別。這算不算重複申請?我的NIW已經在待審中,因為我覺得公司遞交的那份會被拒絕。

答:

看來你同時在處理兩件事,還想再添一件。這可能會人經辦人感到困惑,但如果你確實符合EB-1A類別的資格,我可以說,以加急處理方式提交自己個人EB-1A申請並非不可行。請注意,支付加急處理費並不能保證美國移民局(USCIS)會在15個工作天內處理你的申請。如果案情複雜,美國移民局很可能會暫緩處理,並在適當的時候開始審理。之後,你可能需要申請退還加急處理費,因為美國移民局歷來不會在案件未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完畢的情況下自動退款。此外,美國移民局也可能在15個工作天內處理你的申請,並履行其加急處理義務,例如發出補充資料請求或拒絕、批准及駁回意向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