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最終規定原計劃於2019年10月15日生效,但由於一系列訴訟而無法實施,此後移民局將最終規定在全美的生效日期改為2020年2月24日。移民局將根據申請遞交的日期決定是否適用最終規定,最終規定只適用於那些郵戳日期或網上遞交日期為2020年2月24日的申請,而在此之前遞交的申請將適用以往政策,即1999年臨時指導(1999 Interim Field Guidance)有關規定。另外無論有關移民申請在2020年2月24日之前或之後遞交,移民局都不會考慮領取的1999年臨時指導排除的公共福利(例如營養補貼計畫Supplemental Nutrition Assistance Program,醫療補助Medicaid等)除非這些福利是在2020年2月24日或之後領取的。綠卡調整身份申請人不需要報告2020年2月24日之前領取或獲准領取的1999年臨時指導排除的公共福利。
對於那些1999年臨時指導項下的公共福利(如社會安全生活補助金Supplemental Security Income, 貧困家庭臨時補助General Assistance or Temporary Assistance for Needy Families, 政府出資的長期護理Institutionalization for long-term care at government expense等),移民局會作為全面考慮的一部分將在2020年2月24日之前領取的上述援助作為一個不利因素來考慮,但這不是一個重大不利因素並且過去領取援助時間的長短也不重要。